北财行〔2 007〕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必需、从紧、易行的原则,根据市财政局郴财行[2007]1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直单位),包括驻北湖区城区以外的区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区直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区直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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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
工具(不含
出租车) |
住宿费开支标准
(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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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
城市 |
地级
城市 |
县级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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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厅长及相当
职务人员 |
软席车 |
二等舱 |
经济(普
通)舱 |
据实报销 |
300 |
300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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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处长及相当
职务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 |
经济(普
通)舱 |
据实报销 |
260 |
20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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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 |
经济(普
通)舱 |
据实报销 |
150 |
100 |
80 |
第七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时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二)正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随行一人可乘坐软席或轮船二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飞机。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五)乘坐火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硬席座位票价的80%发给补助;可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六)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省内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的收费标准凭票报销,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第六条所指“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其住宿等级标准限额两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其他地区20元,本市县及县以下1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外20元,省内其他地区12元,属自带车的按标准减半,本市范围内不安排公杂费。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计发伙食补助费15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加发15元,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六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15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在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支出。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15天以内,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半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15天以上半年以内(含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的培训,并在校食宿的,住宿费本办法规定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在校学习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省外10元,省内8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的不予以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第十五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发给伙食补助费,其标准为:在县市区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在村里长期与农民同吃同住的每人每天补助12天。伙食补助费回原单位报领,但已从有关专项工作队经费中安排了报领的,不重复报领,住宿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派往基层挂职锻炼人员因已享受所在乡镇干部的同等待遇,派出单位不再补助。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跟班学习和挂职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确因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的借用外地工作人员,在借用期间只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交通费和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借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交通费由借出单位开支。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匀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直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郴财(1996)行字第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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