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湖区商务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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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0 08:37 文章来源:北湖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透明度,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局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行政许可、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务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政务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企利企、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区商务局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通告、公告、通知及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
2.经局党委、局务会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3.局领导成员职权分工情况;
4.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办公电话、投诉电话、基本职能。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 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各级政府及北湖区商务之窗(http://beihu.mofcom.gov.cn/)、北湖商务(http://bhq.chenzhou.hunancom.gov.cn/) 、北湖招商(http://bhq.chenzhou.hninvest.gov.cn/)、郴州招商网北湖子站(http://www.czzsw.gov.cn/)等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务信息查阅场所(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5.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6.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办公室应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发布目录。
第十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局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区公开办作出书面说明。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我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六条 办公室(或各股室)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情况,由局党委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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