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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标准厂房建设贷款贴息及奖励的实施细则》已于5月27日经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标准厂房 奖励贴息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省承接办,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
市承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
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6月2日印发
(共印120份)
郴州市标准厂房建设贷款贴息
及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我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工作,加快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步伐,促进加工贸易快速发展,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1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划区域内按照工业行业标准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的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相对科学规范的具有行业通用性的工业企业生产区间。常见的标准厂房有一层或多层的混凝土结构和钢架结构。
第三条 适应本细则享受贷款贴息及奖励的标准厂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标准厂房应建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业园区内;未设立园区的应相对集中连片;
(二)新建标准厂房须符合转移企业生产经营条件且非自建自用。具体界定为:由地方政府(园区)主导投资兴建、以服务企业为目的的标准厂房;由企业投资统一开发兴建、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有政府(园区)财政资金、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民间资本视同银行贷款,但必须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依据。
第四条 标准厂房建设面积的计算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建设目标任务,凡2009年元月1日以后按规划要求兴建的标准厂房。2009年全市建设总任务为100万平方米;
(二)实际竣工的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
(三)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标准厂房建设每增加一层,面积在第一层基础上增加10%;对层高在8米以上的厂房,其面积按实际面积的120%计算。
第五条 标准厂房贴息及奖励金额的计算
按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计算,当实际完成情况超过目标任务时,超额建设面积的贴息及奖励,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承接办)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进行综合平衡后,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考虑。
(一)贴息金额的计算
1.按照“谁贷款、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贴息对象;
2.2009年使用政府(园区)财政资金、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新建的标准厂房,给予连续2年的贴息(补助),贴息额度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补助);
3.当实际投入标准厂房建设建筑成本暂时无相关依据予以证明或明确界定时,建筑成本统一按650元/平方米计算,按实际完成任务数量乘以建设成本,得出实际投资总额,计算利息(补助)。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
1.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厂房建设目标任务为基数,从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中按10元/平方米,安排奖励资金;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超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总目标任务的,奖励资金可从下年度专项资金中予以支付;
2.奖励的对象为标准厂房建设组织者。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组织者的界定分别由市、县两级承接办予以明确,并确定奖金的分配方案,报同级领导小组批准及上级领导小组备案;
3.省政府对郴州市为承接产业转移政府投入建设的标准厂房给予的补贴,遵照省里相关规定。
第六条 贴息、奖励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执行郴政办发[2009]11号《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七条相关规定外,作以下补充:
(一)申报
1.申请表附件说明:包括标准厂房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投资单位、施工时间、建筑层数和面积、建筑造价等;
2.国土、发改、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批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规划图和设计施工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属政府(园区)投资兴建的,提供拨款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属民间融资兴建的,提供借款合同或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5.承建单位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批
1.申请资料必须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经同级承接办签署意见后,报市承接办和市财政局;
2.市承接办、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评估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拨付
全部申报资料经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拨付到市承接办,再下拨到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承接办。
第七条 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厂房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市直园区,从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奖励经费,其中省级承接产业转移试点县、市直园区各安排15万元;其他各县市区各安排10万元。此项经费可先行安排,未完成任务的,从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扣减。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参照郴政办发[2009]11号《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标准厂房建设贷款贴息及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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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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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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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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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地方财政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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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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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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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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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层数和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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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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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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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贷款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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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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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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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县市区、市直园区承接办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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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市承接办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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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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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