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发〔2009〕4号 中共北湖区委、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湖区招商引资奖励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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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3 09:58 文章来源:北湖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2009年4月1日)
为抢抓发展机遇,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配合全市打造“湖南最开放城市,湘粤赣省际区域中心城市”战略的实施,努力推进我区“一区三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1.财政受益原则;
2.谁受益谁兑奖和谁引进谁受奖原则;
3.分类奖励原则;
4.在项目税收内兑奖原则;
5.招大引强原则。
二、奖励对象
凡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的引资人(包括国内外企业、社团、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三、奖励项目范围
一类项目:战略投资者项目。
战略投资者项目认定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产业项目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
2.投资者为当年被列入《财富》世界500强公司,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3.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兴办投资性公司项目;
4.投资者为当年国内500强、民营企业200强、知名上市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
二类项目: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属于有色金属精深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能源、新型建材、烟草食品、化工产业生产型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或农业、林业以及农林业加工型项目。
三类项目:属于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生态、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旅游景区景点开发项目。
四、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洽谈费
引资人引进属于奖励范围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根据该项目的注册资金额度一次性补助引资人洽谈费。其标准为:
1.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外资在50-500万美元、内资在500-5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1万元人民币;
2.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外资在500-1500万美元、内资在5000-15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2万元人民币;
3.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外资在15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3万元人民币。
(二)奖金
引资人引进属于奖励范围的项目,由受益财政在项目生产经营性税收所得中给予引资人一定奖励。其标准为:
1.凡引进一类项目,由受益财政按项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5%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凡引进二类项目,由受益财政按项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2%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凡引进三类项目,由受益财政按项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4.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外资在50万美元、内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个体经营户除外),年度区实得地方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以办理纳税登记后十二个月内所纳税收计算),按区实得地方税收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再享受洽谈费。
五、兑奖要求
1.注册资金全部以人民币计算,以美元或其他币种投资的,按注入资金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2.项目洽谈费兑付必须在项目办理好前期审批手续,经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且已开工建设。
3.奖金兑付必须在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在项目所纳税收中区级实得部分内兑现。原则上奖金按当年到位的注册资金一个年度兑付一次,单个项目注册资金必须在二年内到位,超过二年仍未到位的注册资金,不再计发奖金。
六、兑奖程序
1.洽谈费由引资人向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外来投资者的书面确认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合同文本、前期审批手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等相关证明文件,经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发放。
2.奖金由引资人向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者:区外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书面确认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经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发放。
七、评审机构
成立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务、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区级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商务局、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商务局,由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八、其他
1.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必须由被引进人和项目落户地政府提供书面证明。
2.引进项目必须是当年新批注册项目。
3.凡按本规定领取了洽谈费或奖金的项目,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再享受针对该项目的其他招商引资奖励。
4.无法确定的兑奖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5.引进人领取奖金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洽谈费和奖金的引资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收回已发给的洽谈费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区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措施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8.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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